北京:优化自然灾害中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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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发布《关于优化北京市自然灾害中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的意见》。《意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对审批程序进行了优化简化。
《意见》明确,为快速打通生命线,可先行抢通建设,后完善审批。各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需恢复重建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后,在加强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的综合研究,确保工程安全前提下,可直接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的,不再查处及追究未批先建责任。
《意见》要求,按照简化审批程序,分类完善相关规划国土审批手续。其中,按原貌恢复重建的项目不再重新办理规划国土审批手续,对方案进行调整变更的应按照规定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相关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按照《意见》,恢复重建项目应做好规划衔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按照突出重点、保障应急、近远结合的原则,科学确定恢复重建方案和实施时序,近期有力支撑应急救灾和灾后重建,远期不断提升区域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城市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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