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开阳县曝光两起安全违法典型案例_快资讯
近日,开阳县曝光两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两起案例分别是:花梨镇某皮带运输安装承包单位动火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与发包单位双双被罚款2900元;禾丰乡李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已被送公安机关处理。
(资料图片)
6月13日,花梨镇应急工作服务中心在对某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且实际动火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与皮带运输安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事实。
该生产经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2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发包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2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伤害。随着经济发展,一些企业采用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混乱,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问题始终存在,导致施工现场缺乏统一的安全管理和应有的组织协调,不仅承建单位容易出现推诿扯皮,还会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责任不清,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6月19日,开阳县应急局联合县公安局、禾丰乡政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李某某未经批准在禾丰乡清河新街106号民宅内储存大量烟花爆竹产品(烟花31件、爆竹11件零150盘)。该民宅为四层砖瓦结构民房,且存放烟花爆竹的民宅内有人员居住情况。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了所有烟花爆竹产品。
该个体经营店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进行了扣押。同时,由于该案的有关情节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经营店李某某移送至县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理。
近年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引发事故后果的扩大。本案中,李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较大,而且已具备发生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执法部门在查证李某某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仅有效打击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从而达到预防事故目的。同时,对普遍存在的类似违法行为具有震慑和警示作用,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文/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黄军
编辑/彭芳蓉
二审/李冰
三审/李缨
标签: